湖南城市学院科研任务奖励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校广大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发展,确保各项纵向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并取得良好的研究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为第一申报单位、学校在职职工为主持人申报并获立项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以学校为依托单位申报并获立项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级重大项目中以湖南城市学院为主持单位的子课题按国家级一般项目对待。
第二章科研任务奖励核拨和分配
第三条 为鼓励老师积极申报国家级及教育部项目,对于以湖南城市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给予项目申请补助,标准为:国家级项目1000元/项,教育部项目500元/项。
第四条 科研任务奖励是指老师完成科研项目所发放的奖励。科研任务奖励以正式立项且科研经费拨入学校账户的纵向科研项目为依据进行核算。
第五条 为规范科研任务奖励的管理,纵向科研项目以立项年度的当年为科研任务奖励核算的起始年度。
第六条 学校将科研项目申请补助及科研任务奖励核拨到各二级学院。项目申请补助由项目主持人分配。科研任务奖励分为学院科研任务奖励与项目组科研任务奖励。学院科研任务奖励归学院分配,项目组科研任务奖励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分配。学院科研任务奖励的奖励标准为:国家973、863项目8万元/项,国家级科研项目5万元/项,教育部项目2万元/项,其他省部级及以下项目不奖励学院。学院科研任务奖励在项目立项当年一次性发放。
第三章 项目组科研任务奖励的核算
第七条 项目组科研任务奖励的计算。
学校对每年立项的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及进校经费计算该项目的科研任务奖励。科研任务奖励金额上限及研究奖励发放年限见表1,且各项目科研任务奖励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K=A×B
式中,K——各科研项目项目组科研任务奖励(万元);
A——进校经费(万元,不含外拨经费及间接经费);
B——系数。国家级项目为2,教育部项目为1.2,其他省部级项目为1。
立项不资助的省部级项目按0.5万元计算科研任务奖励。
表1 项目组科研任务奖励金额上限和研究奖励年限
项目 来源 |
项目类型 |
科研任务奖励上限(万元) |
研究奖励 年限 |
科技部 |
国家973 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 |
80 |
4 |
国家863 计划项目、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
80 |
3 |
科技部项目 |
重点项目 |
60 |
3 |
一般项目 |
40 |
3 |
国家863 计划引导项目及973计划前期研究专项 |
30 |
2 |
国家社科基金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
70 |
3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
50 |
2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含后期资助项目、外译项目等) |
30 |
2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 |
22 |
2 |
国家级 |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
65 |
3 |
国家自科基金 |
国家自科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75 |
3 |
国家自科基金重点项目以及按重点项目管理的其他项目 |
65 |
4 |
国家自科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50 |
3 |
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以及按面上项目管理的其他项目 |
43 |
3 |
国家自科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
30 |
2 |
国家自科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25 |
2 |
国家自科基金主任基金/应急管理项目 |
15 |
1 |
国家自科基金天元基金项目/物理专项 |
12 |
1 |
教育部各类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项目 |
18 |
2 |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省部共建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 |
8 |
2 |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 |
20 |
2 |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优先资助类项目 |
14 |
2 |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博导类项目 |
8 |
2 |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新教师类项目 |
5 |
2 |
科技厅 |
省科技厅重大专项 |
8 |
3 |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7 |
3 |
省科技厅重点项目、省自科杰青项目 |
6 |
2 |
省科技厅一般项目、省自科面上及青年项目 |
3 |
2 |
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评审委 |
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成果评审委重大项目 |
5/3 |
2 |
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成果评审委重点项目 |
2/1.2 |
2 |
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成果评审委一般项目 |
1/0.8 |
2 |
教育厅 |
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以及按重点项目管理的其他项目 |
0.8 |
2 |
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 |
0.5 |
2 |
注:国家其他部委项目按自科、社科分别参照科技厅与省社科规划办项目相应标准计算科研任务奖励;全国教育规划课题、湖南省教育规划课题的奖励标准分别参照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与湖南省社科规划办一般项目。
第八条 项目组科研任务奖励的发放。项目组科研任务奖励分为研究奖励、结题奖励与绩效奖励,其中研究奖励占60%、结题奖励20%、绩效奖励20%。省社科重大项目、省自科重点项目、教育部项目及国家级项目结题后可发放结题奖励,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发放绩效奖励;其余省部级项目结题后可直接发放结题奖励与绩效奖励。
(1)研究奖励按表1规定的年限每年平均发放,如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则扣发当年研究奖励。
(2)结题奖励均需在结题后方能发放。经学校同意延期的项目,延期不超过半年的,可按学校规定予以发放;延期半年至一年的,按结题奖励的70%给予发放;延期一年至两年(含)的,只按奖励的50%给予发放;延期两年以上的,学校将取消结题奖励的发放。
(3)绩效奖励的发放。从立项至结题后2年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发放绩效奖励:①以本项目研究成果申报省级科研成果奖励并获奖(一等奖有效名次、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②研究成果获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③社科项目结题鉴定等级为优秀;④研究成果进行了转化,且转化收益在10万元及以上;⑤研究成果在国家基金网上进行了报道;⑥研究成果在SCI II区及学校规定的社科I类、自科重点期刊上发表;⑦新获省部级或国家级项目;⑧比预期研究成果多完成以下成果中的1项:发明专利、专著、CSSCI论文、三大检索收录的期刊论文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科研任务奖励由科研处计算,人事处审核,计财处负责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湖南城市学院科研项目立项奖和项目工作量计算及管理暂行办法》(湘城院发〔2015〕3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