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2017-08-06 18:14 gem  gem

黑茶金花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氧气、乙炔气、液化石油气、氩气、氮气等气瓶的安全管理。

3. 安全操作规定:

3.1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3.2 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3.3 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固定在专用手推车上,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3.4 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3.5 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同时使用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3.6 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手套、工具去接触氧气瓶。

3.7 气瓶瓶阀、管路不得漏气,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3.8 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氧气瓶应装有防震胶圈。不得用电磁起重机吊运气瓶。

3.9 储存气瓶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3.10 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的标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3.11 不得将瓶内之残留的液体倒出,以防挥发引起爆炸。

3.12 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氩气瓶、氮气瓶的检验周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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